博士后资助经费给付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博士后资助经费给付 |
职权依据 | 《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112〕号)《兵团博士后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3〕89号)第六章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启动经费、管理规范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扶持经费和博士后人员业务、生活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填写《兵团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启动经费申请表》、《兵团管理规范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扶持经费申请表》和《兵团优秀博士后人员业务、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审核责任:报送兵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送兵团党委组织部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各设站单位所在师人社和财务部门负责对经费使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