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