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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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职权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工伤及医疗费用相关材料,确定其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2、待遇结算责任:依据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结算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工伤待遇。 3、待遇支付责任:按时支付参保人员工伤及医疗相关费用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