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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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工伤认定 |
职权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跟据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参保人员受伤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起草调查报告提交工伤认定领导小组。 3、决定责任:由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做出申请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4、送达责任:根据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