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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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兵团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兵团司法局党委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研究决定,以兵团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