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及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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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及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 |
职权依据 |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兵团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下设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授予和向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荐各类科技奖项等业务工作。 兵团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一)兵团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二)兵团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三)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四)兵团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 |
责任主体 | 兵团科技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推荐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推荐材料。受理的项目,在科技局网站及兵团日报进行受理项目公示。 2.审查责任:根据受理项目的专业、学科,邀请区内相关行业、专业和学科的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3.报批责任: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兵团行政常委会审定批准。 4.送达责任:兵团批准后,下达奖励决定;公布奖励信息。 5.组织责任: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组织工作。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