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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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审核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6号)第四条:“国务院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5〕9号)第四条:“兵团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拟授予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兵团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兵团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兵团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宗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党委决定,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