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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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 |
职权依据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
责任主体 | 兵团科技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组织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做出企业是否参加评审会决定。 |
备 注 | 与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共同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