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的登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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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的登记 |
职权依据 |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二条:“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参照该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三条:“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科技局 |
责任事项 | 1.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解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2.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 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3.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变更、解除的,或者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