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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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第十一条:“进行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安防工程的指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