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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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 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 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 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监督责任:对辖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行技术监测、督促、管理。 2.检查责任:对辖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执法检查 3.指导责任: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建设或整改工作。 4.通报职责:对发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