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对相关证据的查封、扣押措施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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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对相关证据的查封、扣押措施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68号)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决定:经批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规定时限内直接送达当事人。 2、执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事后监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新授予的职能,国家已调整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