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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发布时间:15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兵团编办 编辑:肇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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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五章第十三、十四、十六条

受理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的人。首次认定对象范围为达到国家

申请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春季和秋季

承诺期限

   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

   兵团教育局人事(师资)处

办理地点

乌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6643

服务表格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填报并打印)

监督电话

0991-2896278


事项名称

   兵团直属中小学、各师普通高中公办学校设立审批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一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受理条件

   1.新建学校申请;2.学校新建设情况报告;3.批准报告

申请材料

   一、申请立项材料

   1.新建学校请示;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校址土地使用证书;4.基本建设立项批复;

   5.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二、批准报告材料

   1.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投入等证明文件;

   2.人员编制批复;

   3.教师队伍花名册及人员职称证明书。

是否收费

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

法定期限

1月—12月

承诺期限

全年

并联审批

与机关有关部门会签

办理部门

兵团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办理地点

乌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6643

监督电话

0991-2896278


事项名称

   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一章 第五条

受理条件

1.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立项申请

2.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核准

申请材料

一、申请立项材料
  1.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3.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4.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机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二、教材审定材料

1.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批复;
  2.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3.有送审报告(含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和试验报告(含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每年3月和9月

承诺期限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

办理部门

兵团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办理地点

乌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6643

监督电话

0991-2896278、2896279


事项名称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二十条

受理条件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定的测试机构和人员

申请材料

   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的测试成绩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每年3月和9月

承诺期限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

办理部门

   兵团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办理地点

乌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6643

监督电话

0991-2896278、2896279


事项名称

中职学生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核发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八章第三十五、三十八条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兵教办发〔2011〕2号)第八章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

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兵教办发〔2011〕46号)

受理条件

1.中职在校学生毕业

2.毕业证书遗失

申请材料

1.毕业证书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批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和新生录取登记表。学校招收的学制为1-2年的高中毕业生需提供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证明。如属转学学生,需提供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批复的转学材料;因特殊原因更名的,需要提供原籍公安户籍证明、本人申请及登报更名启示。

2.补办学历证明需提供材料:在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办的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的“遗失声明”,《学历证明书补办申请表》,本人二张二寸蓝底彩色正面照片。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毕业证书审核时间:春季入学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秋季入学为每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

承诺期限

同上

办理部门

兵团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办理地点

乌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6643

服务表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批表》

监督电话

0991-2896278


事项名称

中职学生招生录取审批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

1.《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2〕6号)

2.《2013年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受理条件

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春秋季学生招生

申请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花名册

是否收费

收费:40元/生

法定期限

春季4-5月,秋季9-11月

承诺期限

同上

办理部门

兵团招生办

办理地点

乌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6643

监督电话

0991-2896278


事项名称

等级运动员授予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第二章第七、九条

受理条件

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审核后提交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再报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  

申请材料

1.《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2份

2.成绩证明(比赛秩序册成绩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

承诺期限

同上

办理部门

兵团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办理地点

乌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6643

服务表格

《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监督电话

0991-2896278


事项名称

等级裁判员授予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四章第十一条

受理条件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申请材料

    1.裁判员等级申报表》一式2份

2. 本人裁判员证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期限

90

承诺期限

90

办理部门

兵团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办理地点

乌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6643

服务表格

《裁判员等级申报表》

监督电话

0991-2896278


事项名称

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授予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6令)第四章第十四条

受理条件

开展社会体育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3.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4.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5.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6.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

承诺期限

同上

办理部门

兵团体育局群众教育处

办理地点

乌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6643

监督电话

0991-2896278


事项名称

高校新增专业审批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

《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受理条件

兵团普通本科高校新增专业设置

申请材料

1.学校推荐公文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

4.  

5.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每年9月30日前

承诺期限

每年8月底前

办理部门

兵团教育局高教处

办理地点

乌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6643

服务表格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

监督电话

0991-289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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