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主体部门:兵团民政局
办理窗口: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申请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社会团体
申请材料:(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决议和收取会费标准的决议;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9、《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
10、《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11、《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审批表》。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正、副本;
3、变更后的新章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业务主管单位等基本情况。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及《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流程:(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资料;(2)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负责对拟成立、变更、注销的社会团体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经处室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批;(4)准予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发给相关证明文件及文书,由兵团民政局予以公告。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2896500
问题解答:0991-2896514
监督电话:0991-2896507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主体部门:兵团民政局
办理窗口: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申请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章程草案、场所使用权证明及验资报告;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内设机构情况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5、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备案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变更后的新章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业务主管单位等基本情况。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财产清算报告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流程:(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资料;(2)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负责对拟成立、变更、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经处室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批;(4)准予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发给相关证明文件及文书,由兵团民政局予以公告。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2896500
问题解答:0991-289654
监督电话:0991-2896507
事项名称: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主体部门:兵团民政局
办理地点: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申请条件:以特定公益为目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金会
申请材料:(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3、章程草案、验资证明、住所证明;
4、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和理事名单及身份证明;
5、填写《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
(二)基金会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基金会变更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名称、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的业务范围、类型、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后新修改的章程,变更后新住所的使用权证明,变更后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变更后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愿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三)基金会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基金会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财产清算报告书;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流程:(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资料;(2)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负责对拟成立、变更、注销的基金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经受理处室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批;(4)准予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发给相关证明文件及文书,由兵团民政局予以公告。
审批时限:设立60个工作日内,变更、注销30个工作日内
是否收费: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2896500
问题解答:0991-2896514
监督电话:0991-2896507
事项名称:建设公墓审批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主体部门:兵团民政局
办理地点: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申请条件:筹建和经营公墓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申请材料:(一)筹建公墓需提交的资料
1、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2、师发改委、建设局出具的审定批准文件,师国土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师民政局的请示文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拟建殡仪馆的规划图、效果图。
(二)经营公墓需提交的资料
1、师民政局办理殡仪馆建设设施验收的请示文件,师国土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复印件);
2、殡仪馆所在师签署的意见;
3、殡仪馆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4、殡仪馆基本建设情况的报告。
办理流程:(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资料;(2)优抚安置处负责对拟筹建、经营公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优抚安置处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批;(4)准予筹建或经营公墓的,发给相关证明文件及文书。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内
是否收费: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2896500
问题解答:0991-2896510
监督电话:0991-2896507
事项名称:对退役军人、警察、民兵、民工等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新办、补办、调整伤残等级评定审批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主体部门:兵团民政局
办理地点:兵团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五十二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
申请条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人员
申请材料:(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2、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凯发凯发官网入口首页官网入口首页、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治疗医院病案保管印章;
3、近期师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附x光片、ct片);
4、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由兵团或师编委和组织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致残时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明;行政编制人民警察需提供警衔授衔命令复印件;
5、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须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兵团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属于精神病的残疾情况,应提供兵团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6、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团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和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证明材料;
7、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团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等;
8、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团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9、有现场直接目击证人的,应提供1至3名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及证人所在单位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1寸2寸各2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申请人全身、伤残部位照片各一张(6寸),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除提交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提交的(1)(2(3)(5)(9)(10)款规定的材料外,补办评定残疾军人的还应提交退伍(转业、复员)证或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三)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调整等级书面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并提交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二级以上医院医疗鉴定证明;
2、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材料和伤残证件原件;
3、兵团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出的残疾情况检查诊断鉴定结论、报告单(附x光片、ct片)。
办理流程:(1)由师民政局向兵团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2)经优抚安置处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由兵团民政局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评定小组和伤残抚恤评定领导小组进行审查评定,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4)对公示没有异议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连同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逐级发给申请人;(5)对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异议内容确属属实的,由兵团民政局对申请材料重新进行审核认定;(6)经兵团伤残抚恤评定领导小组会议审查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每年集中审批一至两次
是否收费: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2896500
问题解答:0991-2896510
监督电话:0991-2896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