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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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责任主体 | 兵团知识产权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