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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对相关证据的查封、扣押措施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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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对相关证据的查封、扣押措施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68号)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责任主体兵团发展改革委
      责任事项

  1、决定:经批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规定时限内直接送达当事人。

    2、执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事后监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新授予的职能,国家已调整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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