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的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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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的现场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通过发布,自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1日修正)第二十二条: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