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名称 |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征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报阶段:受理征用集体所有草原和使用国有所有草原的申报材料。 2.审核阶段:对征用集体所有草原和使用国有所有草原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实地踏勘。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各项手续完备的作出批复,并按规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4.事后监管阶段:对征用(使用)草原的建设单位进行监理管理,确保建设单位按批复方案施工,不得扩大建设范围和变更建设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