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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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名称 | 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
职权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由兵团本级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的范围、征收方式、金额计算方式、减免缴费条件。 2.审核责任:审核应由兵团本级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标准、计算金额、交款期限。审查免缴、减缴的条件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抄送兵团财务局,定期开展对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应缴未缴的师(市)及时会同兵团财务局共同催缴,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