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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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职权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 | 1、审核责任:审核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书等资料,确定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 2、待遇核算责任:依据失业人员缴费年限,核定申领失业金月数。 3、待遇支付责任: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人员失业金。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