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待遇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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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待遇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退休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退休审核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