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复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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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复核 |
职权依据 |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108号,2012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复核机构收到复核申请材料,应当出具《火灾事故认定申请材料收取凭证》,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复核责任: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3.决定责任: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 4.送达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