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驻连管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和谐清真寺、先进爱国宗教人士评选表彰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兵团驻连管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和谐清真寺、先进爱国宗教人士评选表彰审核 |
职权依据 | 根据自治区党委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推进驻村管寺工作及和谐清真寺、先进爱国宗教人士创建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坚持激励先进、节俭务实的原则,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实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分级表彰,每年对先进清真寺管委会(片区管委会)、先进驻村管寺干部及和谐清真寺、先进爱国宗教人士进行分级表彰。各地(州、市)、县(市、区)创建表彰参照自治区办法执行,根据自治区党委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表彰。地(州、市)级先进驻村管寺干部、先进爱国宗教人士每人奖励1500元,县(市、区)级先进驻村管寺干部、先进爱国宗教人士每人奖励1000元,表彰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解决。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宗局 |
责任事项 | (一)评选程序。根据兵团下达的表彰名额,各师管辖的由各师负责推荐,层层进行审核公示。 (二)表彰范围。兵团先进清真寺管委会(片区管委会)按照总数的10%左右进行表彰,先进驻村管寺干部按照总数的10%左右进行表彰,和谐清真寺按照总数的2%左右进行表彰,和谐清真寺的教职人员为先进爱国宗教人士。 (三)奖励方式。对兵团级先进清真寺管委会(片区管委会)、和谐清真寺,颁发奖牌;对兵团级先进驻村管寺干部,颁发证书、每人奖励2000元;对先进爱国宗教人士,颁发证书、每人奖励2000元。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