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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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裁决 |
职权名称 | 行政复议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的复议事项,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行政复议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示,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复议决定书书(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