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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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行为。 |
责任主体 | 兵团知识产权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立案,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送达阶段:受理立案后,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请求书及其副本材料; 3.调查审理阶段: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判断。 4.处理阶段:对构成侵权行为的,下达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对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下达驳回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处理决定书。 5.执行阶段: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