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科技计划项目(含人才、平台、基地)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兵团科技计划项目(含人才、平台、基地)认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科技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评审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3、公布责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出年度立项计划的建议,报兵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印制下达兵团年度科技计划文书;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与兵团财务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