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清算结束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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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典当行清算结束备案 |
职权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告知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责任: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监督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