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公布,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