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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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地二十一号公布2015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受理企业标准备案之日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 3.公告阶段: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并抄送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不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注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