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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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
职权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通知阶段: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3.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完成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4.决定阶段:根据专家组评审报告做出评审结论并向社会公示;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