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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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
职权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执行计划生育的公务人员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时,按照责任轻重,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