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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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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职权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人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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