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国家秘密的确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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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有争议国家秘密的确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拟定为秘密、机密级的事项相关内容、资料及提请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分析论证结果予以书面答复。 4.送达责任:将书面答复送达至申请单位。 5.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局备案,对自治区保密保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局确定。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