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收缴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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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在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收缴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给予收缴。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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