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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收缴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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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在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收缴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给予收缴。   

      责任主体兵团国家保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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