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密授权的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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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定密授权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1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条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备案责任:保存、登记备案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