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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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保密奖励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根据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等方案,成立评选委员会。 2.组织推荐:按照奖励范围、条件,组织推荐产生候选单位和个人,报评选委员会审核。 3.审核公示:由审核委员会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表彰:以荣誉奖励为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