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确事项的确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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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不明确事项的确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拟定为机密秘密、级的事项相关内容、资料及提请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3.决定责任:根据分析论证意见 ,予以书面答复。 4.送达责任:将书面答复送达至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