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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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保密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制度和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2.检查责任: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3.督促整改责任:实施检查后,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4.监管责任:对受检机关、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