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4年第136号)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社会消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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