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撤销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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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撤销 |
职权依据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112号令)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2.审查责任: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收缴许可证书 3.告知责任: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4.其他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保安培训工作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