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跨设区市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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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省内跨设区市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职权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第十条 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审查责任:承运单位《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承运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员上岗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3.决定责任: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 4.送达责任:符合的核发剧毒花谢平公路运输通行证。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对许可开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