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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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许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
职权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对许可开展保安服务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