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受理和初审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受理和初审 |
职权依据 | 【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农产品地理登记的条件和相关程序,告知相对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过程中依法应当提交的各项材料。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时,按照要求告知相对人一次性补正材料内容。材料符合登记条件和程序的予以受理。存在法人不实、登记不够条件及不按照程序办理等情形的告知相对人理由。 2.审查阶段: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情况核实,材料符合相关登记条件和程序要求。进一步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品质鉴证和现场核查,并进一步核实材料相关内容。现场核查后,由专家确定品质鉴定的需检测的内容,再由农业部委托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决定阶段:对材料、现场检查和检测机构检测结果都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对人将材料一式两份整理成册。 4.送达阶段:整理成册的材料一份报农产品待专家评定,一份留自治区畜牧厅科教处。 5.公开阶段:经农业部专家评审通过,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核,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将由农业部发放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和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