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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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
职权依据 | 【规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接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组织防雷专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鉴定阶段: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作出雷灾鉴定结论。 3.送达阶段:将雷灾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督促、指导遭受雷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