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造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兵团造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审核 |
职权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绿化委员会、造林单位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兵团绿化委员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研究决定,以兵团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