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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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事项、范围奖励额度与办法。 2.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举报或投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3.审查阶段:对举报事项事实进行查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走访、取证,根据举报查证事实,提出奖励意见。 4.决定阶段:查证属实的将奖励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依据决定制作奖励文书;给予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