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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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 |
职权依据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8 号)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组织年检。 2、决定责任:年检不合格的装置,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3、执行责任:由兵团气象中心负责组织年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执行情况和装置运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