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立案: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送达: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6、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力。 8、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备 注 | 新授予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