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兵团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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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兵团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五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8号,2013年4月修订)第二条“国家计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检查:按季度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原有的职能,但“三定”方案中未明确监督检查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