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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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
职权依据 | 《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仲裁机构登记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